离婚后有关子女的探望规定
1. **探望权** :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,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。
2. **协商确定** :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和时间可以由父母双方协商确定。
3. **法院判决** :如果协商不成,可以由人民法院判决确定探望的方式和时间。
4. **强制执行** :当一方不配合探望时,可以申请法院进行强制执行。
5. **中止探望** :如果父或母的探望对子女身心健康不利,法院可以依法中止探望。
6. **恢复探望** :当中止探望的事由消失后,应当恢复探望。
以上规定基于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1086条。需要注意的是,这些规定旨在保障非直接抚养方的探视权,同时也考虑到子女的最佳利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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