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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有什么

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有什么

要约和要约邀请的根本区别在于它们的法律性质、内容明确性、以及所产生的法律后果:

1. **法律性质** :

- 要约是一种法律行为,意味着它具有法律约束力。一旦要约被接受(承诺),合同即告成立,要约人通常需要履行合同中的义务。

- 要约邀请则是一种事实行为,它本身不具有法律约束力。邀请人撤回邀请时,一般不会承担法律责任,除非给善意相对人造成了信赖利益的损失。

2. **内容明确性** :

- 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明确,通常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,如当事人姓名或名称、标的、数量、质量、价款或报酬、履行期限、地点和方式、违约责任以及解决争议的方法。

- 要约邀请的内容通常不具体,不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,它只是邀请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。

3. **法律后果** :

- 要约人在要约生效后,在一定时期内受到约束,不得随意撤回或撤销。如果要约人违反了有效的要约,可能需要承担法律责任。

- 要约邀请人没有这种约束,撤回邀请时一般不承担法律责任。

这些区别在《民法典》第四百七十二条和第四百七十三条中有明确规定。在实践中,区分要约和要约邀请对于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至关重要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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