教师法第七条规定教师享有的权利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》第七条的规定,教师享有以下权利:
1. 进行教育教学活动,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;
2. 从事科学研究、学术交流,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,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;
3. 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,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;
4. 按时获取工资报酬,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;
5. 对学校教育教学、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,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,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;
6. 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。
这些权利保障了教师在教育事业中的自主性、专业发展和生活质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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